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575号

杜红卫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红卫,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杜红卫,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杜红卫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被执行人杨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杜红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杨军负担申请执行费3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佳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光勤

审判员  刘云飞

审判员  刘耀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瑞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