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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349号

鲁宗毕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宗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鲁宗毕,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2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陈纪龙,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唐延路33号迈科国际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57065837-3。负责人赵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鲁宗毕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鲁宗毕保险赔偿金23498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鲁宗毕保险赔偿金211319.2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梁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