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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源民初字第355号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安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谢宜山

审 判 员  赵晓莉

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