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8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甲。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9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有吃喝嫖赌恶习,原告劝说却遭殴打,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甲辩称,财产不处理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0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离婚案件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冲突。原、被告双方只要本着对婚姻对子女珍惜和负责的态度来解决夫妻间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对方的交流与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刘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