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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祁民初字第00033号

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宿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祁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宿某。被告王某。

原告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不和,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子女。2012年7月1日被告取走部分嫁妆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多方寻找没有音讯。原告宿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晋州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晋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回彩礼23000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7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宿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晋州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晋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另查明:结婚前原告宿某依照当地风俗给被告王某彩礼23000元;婚后共同存款12000元由被告王某于2012年7月1日支取。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针对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陈述被告的长期出走下落不明的行为,是对家庭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的长期出走下落不明的行为,是对家庭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宿某在2012年7月27日曾经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婚前原告宿某依照当地风俗给被告王某彩礼23000元,因其数额较大且结婚时间较短,应适当返还,

本院认为以50%为宜。原被告婚后存款12000元应平均分割。因被告王某未出庭其个人财产无法查清,本院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宿某共同存款6000元。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宿某彩礼11500元.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瑞波

审 判 员 吴艳欣

审 判 员 吴彦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韩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