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23日。委托代理人张红英,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生于1982年5月26日。委托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