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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2861号

杨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286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23日。委托代理人张红英,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生于1982年5月26日。委托代理人胡奎,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