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裁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08号新闻大厦19-B。法定代表人刘有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浩忠,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彬,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兴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09)第1973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张亚红因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到庭参加庭审,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请求延期开庭审理,本院已准许将2013年9月27日的开庭延至2013年10月10日,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3年10月8日以其法定代表人张亚红外出配合政府处理职工上访事件,加之本案代理律师因未如期支付律师费,无意代理此案为由,向本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再次请求本院延期审理此案。在该延期申请被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后,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时,既未提供有效担保;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听证,致使本案无法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不予执行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庆九
审 判 员 王连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