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044号
原告:王礼珍,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陈开军,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址同上。
原告:陈开红,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百金,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珍、陈开军、陈开红与被告唐百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珍、陈开军、陈开红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珍、陈开军、陈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礼珍、陈开军、陈开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