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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7-1号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广水市飞沙河水电站、广水市水利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广水市飞沙河水电站,广水市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7-1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飞沙河水电站。住所地:广水市蔡河镇白果村。

法定代表人:杜宗文,主任。

被告:广水市水利局。住所地:广水市四贤路5008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桥,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广水市飞沙河水电站、广水市水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8月23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水市飞沙河水电站、被告广水市水利局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广水市飞沙河水电站、被告广水市水利局银行存款85715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