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被告武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