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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郑燕诉被告武少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被告武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