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