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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169号

2执行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孙云开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珍,孙云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169号

申请人:张玉珍,女,192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安卓,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云开,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孙云开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霍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