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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05号

罗进灯与刘秋英、林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进灯,刘秋英,林仙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罗进灯,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市场××层。委托代理人李德军,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市××路××号××市场××室。被告林仙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市××路××号××市场××室。(系刘秋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进灯与被告刘秋英、被告林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进灯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进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罗进灯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