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罗进灯,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市场××层。委托代理人李德军,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市××路××号××市场××室。被告林仙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市××路××号××市场××室。(系刘秋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进灯与被告刘秋英、被告林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进灯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进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罗进灯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