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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349号

王红彬与王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彬,王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彬,男,生于1975年12月22日,汉族,住城固县沙河营镇建安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王义成,男,生于1947年12月5日,汉族,住城固县西城巷**号,退休职工。王红彬与王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2)城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彬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278.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义成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义成执行的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琳

审判员 :陈文彬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奕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