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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174号

陈少芬与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月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少芬,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月亮,黄维金,谢顺,尤大海,徐振谦,黄恩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陈少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斌伦。

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

被告:黄月亮。

被告:黄维金。

被告:谢顺。

被告:尤大海。

被告:徐振谦。

被告:黄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芬诉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月亮、黄维金、谢顺、尤大海、徐振谦、黄恩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芬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杜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