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陈少芬。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斌伦。
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
被告:黄月亮。
被告:黄维金。
被告:谢顺。
被告:尤大海。
被告:徐振谦。
被告:黄恩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芬诉被告永嘉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月亮、黄维金、谢顺、尤大海、徐振谦、黄恩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芬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玉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杜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