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常志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于庆,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强与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志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强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提起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9671元由原告常志强担负。
审判员 谢长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