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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1216号

姜会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会强,程官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姜会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程官宝,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会强与被执行人程官宝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官宝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姜会强案款420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雷敬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