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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333号

刘某与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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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33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茹某,男。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某与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茹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开始自由恋爱,199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2年7月30日生一子茹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2000年5月,被告因不堪生活压力离家出走,经其多次寻找至今未归。现双方分居已达1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茹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无辩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同学,1990年开始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10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1992年7月30日生一子茹某。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因琐事产生矛盾。2000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后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一直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向被告茹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鸭池口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生活中被告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十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另行解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