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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493号

蒲松涛与张宝良、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松涛,张宝良,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蒲松涛。委托代理人陈磊。委托代理人陈岁。

被告:张宝良。

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松涛与被告张宝良、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内容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翁璐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