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蒲松涛。委托代理人陈磊。委托代理人陈岁。
被告:张宝良。
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松涛与被告张宝良、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内容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翁璐娴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