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316-2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诚,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敬发,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敬发在徽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