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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316-2号

王立诚与张敬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诚,张敬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316-2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诚,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敬发,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敬发在徽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