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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0242号

孙雪珍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刘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242号原告孙雪珍,女,汉族,1962年4月19日生,系苏州市金阊区新申碗扣脚手钢管租赁站的业主。委托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小建,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珍与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刘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珍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因涉及对责任承担主体的核实,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雪珍以因涉及对责任承担主体的核实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4元、减半收取计388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87元,由原告孙雪珍负担。

审 判 长  高梨琴

代理

审判员  邹 政

人民陪审员  朱 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