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66号
原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百庆,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莉萍,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东翔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莉莉,总经理。
被告:王蓉,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东翔劳务有限公司、王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蓉的起诉。
审判员 曹京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