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雷群兰,女,193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改赞,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廷进,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郝科社,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群兰与被告陕西天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群兰于2013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群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雷群兰负担。
审 判 长 郝 剑
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
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