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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397号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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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397号���告:张某。

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