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秀林。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富丽。委托代理人高波。
上诉人侯秀林与被上诉人王富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秀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秀林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秀林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武建君
审判员 马瑞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武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