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33号
原告:丁昌平,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指定代理人:王立新,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俭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平与被告宣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昌平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昌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丁昌平负担。
审判员 司晓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雪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