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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33号

丁昌平与宣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昌平,宣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33号

原告:丁昌平,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指定代理人:王立新,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俭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平与被告宣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昌平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昌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丁昌平负担。

审判员  司晓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雪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