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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11号

杨全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全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杨全荣,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荣。申请执行人杨全英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款139733.76元、案件受理费4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