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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1050号

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钱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现于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北野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预交诉讼费,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思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