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钱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王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现于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北野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预交诉讼费,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思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