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海鹏 搜索“”
丁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00353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