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让。原审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6号。负责人李守让,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守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初二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冬
审 判 员 张 鸿
代理
审判员 孙叶花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