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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保字第68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正鑫创业物资有限公司,陈君业,张永娟,李庆绪,杨希翠,刘文彬,李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68号

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力源大街1号。

负责人:崔波,该行主任

被

申请人: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高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高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绪,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莱芜市正鑫创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高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业,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陈君业。

被

申请人:张永娟。

被

申请人:李庆绪。

被

申请人:杨希翠。

被

申请人:刘文彬。

被

申请人:李金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正鑫创业物资有限公司、陈君业、李庆绪、刘文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钢城区高家庄村院内钢渣磁选设备一台、35铲车一台、行车二台及地上附着物(含车间一间、二层办公楼一幢及自建平房十五间)。

二、查封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钢城区高家庄村院内行车三台、开平机一台、卷板吊具一台、H型钢吊具一台、变电室一座。

三、查封李庆绪名下鲁SCJ9**、鲁S563**车辆及刘文彬名下鲁S769**车辆。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梁广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