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尹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徐 萌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人民陪审员 任让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