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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06号

张某某与尹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尹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徐 萌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人民陪审员  任让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