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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与被执行人王艳红、王艳伟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会,王艳红,王艳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艳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艳伟,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会与被执行人王艳红、王艳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会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艳红、王艳伟履行给付0.3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守信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