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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742-1号

彭建国诉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建国,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莲湖村罗家嘴组。委托代理人纪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飞,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号***房。申请执行人彭建国诉被执行人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2011)天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0000元及利息4062元(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本金30000元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本金10000元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上述款项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801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利率计算,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9月9日),诉讼费162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55元,合计855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飞的银行账户存款855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