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张炳南。被告郑应均。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炳南诉被告郑应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炳南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应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炳南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南撤回对被告郑应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炳南承担。
审判员 陈德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