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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2042号

张炳南诉郑应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炳南,郑应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张炳南。被告郑应均。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炳南诉被告郑应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炳南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应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炳南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南撤回对被告郑应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炳南承担。

审判员  陈德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