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惠振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 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