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沈珊梅。被告范宏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珊梅与被告范宏军、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珊梅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珊梅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沈珊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