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开民初字第1060号

沈珊梅与范宏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珊梅,范宏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沈珊梅。被告范宏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珊梅与被告范宏军、安邦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珊梅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珊梅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沈珊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