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65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义德隆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本金为1611429.16元,被执行人已付20万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在潮泉镇开发区有办公楼和厂房,但土地为租赁性质,处分较为困难。2013年2月18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执字第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卫
审判员 乔善贵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