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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执字第657-2号

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泰安义德隆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泰安义德隆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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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65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义德隆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本金为1611429.16元,被执行人已付20万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在潮泉镇开发区有办公楼和厂房,但土地为租赁性质,处分较为困难。2013年2月18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执字第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卫

审判员  乔善贵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