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071-2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6��,住城固县原公镇西坝村*组**号,农民。身份证号6123221971********。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8日,系城固县环境监测站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谭建军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作出了(2013)城法执字第000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李静的合法收入2万元,并向其所在部门的主管单位城固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单位扣留李静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由于本案执行期限已临近届满,所扣留的金额不足以结案,在征得申请执行人谭建军的同意下并经合议庭合议,暂时退出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黄宝义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