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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商诉保字第0026号

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玉慕颜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中盾信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玉慕颜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中盾信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宝应县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贾银洪,贾迎芳,陆家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商诉保字第0026号申请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浩,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玉慕颜洗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银洪。被申请人中盾信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建。被申请人宝应县顺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迎芳。被申请人贾银洪,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贾迎芳,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陆家顺,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玉慕颜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中盾信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宝应县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贾银洪、贾迎芳、陆家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玉慕颜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中盾信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宝应县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贾银洪、贾迎芳、陆家顺名下位价值3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玉慕颜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中盾信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宝应县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贾银洪、贾迎芳、陆家顺名下位价值315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变卖、过户、转移、毁损。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