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李自霞,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浮图店乡南庄胜利路*号。被告朱全平,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籍贯永年县临洺关镇南街,现住山西省阳泉市桥北街万友塑料布门市。
原告李自霞诉被告朱全平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3月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中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王彦民主审,
人民陪审员XX恩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李自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全平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自霞诉称,1995年秋天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订亲,同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2000年5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5日生长子李姁,1998年6月20日生次子朱一鸣。由于婚前与被告认识时间互不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与被告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于2011年6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6月22日因感情不和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未能和好,我二人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在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朱全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5年秋天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并订亲,1996年2月12日(1995年农历12月24日)典礼同居,2000年5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5日生长子李姁,1998年6月20日生次子朱一鸣,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常吵架生气,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6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调解和好无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以上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2011)永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典礼,典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婚姻,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于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目前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经调解和好无效,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处理子女问题,是原告对自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意见为:准予原告李自霞与被告朱全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张 中
审 判 员 王彦民
人民陪审员 XX恩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凯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