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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6-2号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6-2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港虹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局长。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礼,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8月23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湖北省投资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湖北省投资公司自有银行账户内存款358883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积玉桥支行,账号:38×××0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