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6-2号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港虹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局长。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礼,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8月23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土保持局、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水利局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湖北省投资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湖北省投资公司自有银行账户内存款358883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积玉桥支行,账号:38×××0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