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雷红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丰原镇北雷村*组,农民。被告雷向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渭区丰原镇北雷村*组,农民。
原告雷红军与被告雷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红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该借款,现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
审判员 郭萌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