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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456-2号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5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牌号为京×××××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