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5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牌号为京×××××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