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64-2号
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大维。
委托代理人:卜剑刚。
委托代理人:顾婷婷。
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方大布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477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缴),合计7747元,由原告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俞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