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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443号

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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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寒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驾驶自己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浙d×××××号嘉陵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嵊州市甘霖镇马塘村驶往甘霖镇北峰制冷有限公司。7时许途经绍甘线75km+940m嵊州市甘霖镇独秀山庄地方时,因疏忽大意与同向骑自行车的金樟祥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金樟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金樟祥系颅脑损伤死亡。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赔偿款20万元已付清;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准许被害人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甲、金某乙、张某的证言,��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嵊公(交)认字(2013)第01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嵊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嵊公司鉴(法尸)字(2013)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公物鉴(化)字(2013)651号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22接警单,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单学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