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