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城商初字第457号
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金。
委托代理人:阮立。
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烨红。
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新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7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约定归还时间为2011年8月1日,逾期归还的,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因合同发生争执协商不成的,在出借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至今未归还。被告逾期归还借款,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8945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1年8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此后要求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合计1689452元;2、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明细账查询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约定于2011年8月1日前归还,原告已将款项交付。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7月18日,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借款交付方式为由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电汇至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的33×××85账户,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逾期归还借款的,应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总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将借款1500000元汇入合同约定的账户。此后,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拖欠借款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明细账查询表等佐证,事实清楚。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在借款逾期后,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本院经计算确定为1797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1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止,此后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
二、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797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1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止,此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05元,减半收取10002.50元,由原告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被告浙江申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9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新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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