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64号
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力源大街1号。
负责人:崔波,该行主任
被
申请人: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高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高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绪,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莱芜市正鑫创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高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业,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陈君业。
被
申请人:张永娟。
被
申请人:李庆绪。
被
申请人:杨希翠。
被
申请人:刘文彬。
被
申请人:李金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莱芜盛彬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昶金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正鑫创业物资有限公司、陈君业、李庆绪、刘文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庆绪名下位于钢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福盛街1号1-4幢,权属证号为莱集用(2013)第0135号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附着物(含车间、平房,证号为莱房权证钢城区字0146405、01××37、0146438、01××39),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二、查封李庆绪名下鲁SCJ9**、鲁S563**车辆及刘文彬名下鲁S769**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梁广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