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东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心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业,西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彪,男,48岁,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刘亚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亚彪经本院公告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我方系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于2008年开发了位于包头市东河区菜园街的锦绣花园的商品房。2008年7月,被告刘亚彪在向原告方咨询锦绣花园商品房的销售情况,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按照工作日常规定,我方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将被告刘亚彪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登记。但由于我方的工作失误,将被告刘亚彪的信息登记到了已购房者的名单上,错误地登记为被告刘亚彪购买了11-507号楼房一套。之后,我方的工作人员将11-507号的售房买卖合同打印出来,并将双方均未签字盖章的合同送到包头市房管局备案。包头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也未认真核实,对该购房合同给予了备案,备案编号为:2008-0020150。2012年年底,我方财务查账时发现,该房未交过房款,遂同销售人员核对,发现了以上的工作失误。我方多次将此情况通知被告刘亚彪,希望被告刘亚彪能对我方的工作失误给予谅解,并配合我方到相关部门撤销网签备案,但被告刘亚彪称此事与自己无关,不予配合。我方认为,现在已经网签备案的合同,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且双方没有买卖该房的合意,合同依法未成立。据此,我方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于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东河区菜园街东侧锦绣花园11-507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撤销合同编号为:2008-0020150买卖合同的备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亚彪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开发了位于东河区菜园街的锦绣花园的商品房。2008年7月,被告刘亚彪在咨询锦绣花园的商品房的销售情况,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按照工作常规,原告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将被告刘亚彪的个人信息进行了登记,将被告刘亚彪的信息登记到了已购房者的名单上,登记为被告刘亚彪向原告购买了11-507号楼房一套。之后,原告将11-507号的售房买卖合同打印出来,并将双方均未签字盖章的合同送到包头市房管局备案,备案编号为:2008-0020150。2012年年底,原告方财务查账时发现,该房未交过房款,遂与销售人员核对,发现存在以上的工作失误。原告将此情况通知被告刘亚彪,但被告刘亚彪称此事与自己无关,不予配合。据此,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于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东河区菜园街东侧锦绣花园11-507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撤销合同编号为:2008-0020150买卖合同的备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被告刘亚彪在咨询锦绣花园的商品房的销售情况的时候,向原告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原告误将被告刘亚彪的信息登记到了已购房者的名单上,登记了被告刘亚彪向原告购买了11-507号楼房一套。原告将11-507号的售房买卖合同打印出来,并将双方均未签字盖章的合同送到了包头市房管局,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备案编号为:2008-0020150。被告刘亚彪向原告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是希望和原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被告刘亚彪未和原告签订购房合同,也未签字认可,是没有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原、被告没有在备案的合同上签字,说明该备案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单方面对未签名的合同备案,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东河区菜园街东侧锦绣花园11-507号房的买卖合同未成立;由被告刘亚彪协助原告包头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合同编号:2008-0020150买卖合同的备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志勇
审 判 员 梁子明
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文婧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